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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债务核算,税收上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时,在A105000表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行次进行调整: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
第1列减去第2列的金额形成第3列调增金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