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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个例子:
甲公司所持股票买入价为10元,9月30日,无偿转让给乙,当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20元;12月31日,乙将该股票以30元售出,假设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情况。
9月30日甲应缴纳增值税=(10-10)×6%=0元;
12月31日乙应缴纳增值税=(30-10)×6%=1.2元。
参考文件:《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