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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自然人供应商开采的砂石,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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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20年9月1日起,《资源税法》正式实施,和之前的暂行条例相比,删除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所以如果是2020年9月1日前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9月1日之后购买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新资源税法的规定,已经删除了扣缴义务这一条,所以是不需要代扣代缴的。

    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规定自2019年3月8日起,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并且在新的资源税法中已经没有了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但是实务中,有些企业会认为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需要代扣代缴,所以还是建议和所属税局再确认一下,最终规定以税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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