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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如果不涉及退税,账务处理可以参考: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和“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抵减额”,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如果应纳税额>0时,说明外销可退税的部分已经全部免抵了,应退税额为0,剩下的就是当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具体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