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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作为物业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列入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内,按物业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醒:收取物业费的同时赠送米面油,属于有偿赠送,应按照“买一赠一”的方式开票,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可能会被认为是无偿销售,则赠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2、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