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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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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也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收到对外投资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不并入经营所得,直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税,税率20%。当个人独资企业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时,是按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观点:

    1、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因为 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的限制,只限于“投资者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不等于个人,所以不能用。

    2、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税,税率20%。因为 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只限于“投资者个人”,该“投资者个人”只是一个泛指,不只是等于自然人合伙人。

    注:当个人独资企业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时,合伙企业收到对外投资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是按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建议再和所属税局确认一下,最终以税局规定为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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