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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新金融准则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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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新金融准则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也就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您结合以下原则处理:

    1、企业应当以其在新金融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

    2、在新金融准则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做处理,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

    3、在新金融准则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当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不对累计减值损失做出处理。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财会〔2017〕7号)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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