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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贴士: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号)执行。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