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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1表第32行”:填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所得的减免税金额。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您参考如下计算公式:
第一年和第二年=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25%;
第三年到第五年=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50%×25%。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