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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服务等仍根据发票、海关缴款书等凭证上面显示的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或计算抵扣,不用按照核定扣除的方法计算。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3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