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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6年前,非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
2、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农产品用于深加工,不可以加计扣除1%了,不再涉及加计扣除事项。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