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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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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公司如未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实务中涉及以下情形:

    1、总公司购买货物后无偿调拨到分公司,由分公司开票收款,此种情况总公司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

    2、货物的最终销售方还是所有权人,比如总公司的货物委托分公司代销,签订委托代销协议,且由总公司签订合同收款开票,委托代销模式下,总公司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分公司若收取代销手续费的话需要就手续费开票缴纳增值税。

    3、实质上属于总分公司之间销售货物的,比如总公司将货物发给分公司,由总公司给分公司开票,分公司给客户开票,总分公司分别开票纳税即可,注意价格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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