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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总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具体需要结合业务模式确定如何缴纳增值税:
1、实质上属于总分公司之间销售货物的,比如总公司将货物发给分公司,由总公司给分公司开票,分公司给客户开票,总分公司分别开票纳税即可,注意价格的公允;
2、货物的最终销售方还是所有权人,比如总公司的货物发给分公司,分公司销售给客户后,由总公司给客户开票,这种模式下,若分公司收取手续费的话需要就手续费开票缴纳增值税,若不收手续费的话,则不涉及缴纳增值税,而总公司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至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