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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1、统一核算(汇总纳税)的总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用于销售且不在同一县(市)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同一县(市)或用作其他用途的(比如用做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非统一核算(非汇总纳税)的总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用于销售时,不区分是否在同一县(市),需要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其他用途(比如用做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存在争议,建议以所属税局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