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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用上一年供暖期期间的数据,但是供暖期各地也不太一样,大部分是11月份到次年3月份,比如计算21年的比例时可以参照20年11月到21年3月期间的采暖收入数据。但对于这块,由于政策未明确规定,建议再和所属税局确认一下。
注: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