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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区分以下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专业供热企业,按照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供热单位,按照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兼营供热企业,如果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可以区分的,对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兼营供热企业,如果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