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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甲打官司时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账务上如记入“管理费用”,律师费取得专票没有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认证抵扣;案件结束后,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的费用是对胜诉方的一种赔偿,而不是败诉方购进服务的费用,因此甲收到赔偿款时,可以记入“营业外收入”中,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和财政票据也可以正常税前扣除。
提醒: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胜诉方的律师费并没有实际支付,最终承担的是败诉方,其对应的进项需要转出;具体可以和税局再确认一下。
情形2:甲打官司时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账务上如记入往来“其他应收款”,计入往来后,不建议进项抵扣案件结束后,法院判决由败诉方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收到赔偿后冲减之前的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