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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诉讼费是需败诉方来承担的,申请方(一般是原告)垫付诉讼费时计入其他应收款,会取得法院预收票据(如下图),这种票据只是作为垫付依据的,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
如最后如果败诉的话,确定是企业承担,需要重新取得结算性质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的。
显示“本据为诉讼费预收票据,不作为报销凭证”的票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