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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申报个税时扣除,实务中具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个人全额承担的社保,只有个人部分能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个人承担的应该由公司承担的部分,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理由是个人承担公司应交付部分,不属于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故而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以单位名义缴纳的社保,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为职工承担个人应负担部分的法定保险金,如果已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单位缴纳的部分允许作为免税扣除;如果没有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再作为免税扣除。对于个人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的社保部分,可以认定为单位应当负担的部分已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对个人负担的单位社保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这块实务中是有争议的,建议再和当地税局确认一下,最终以税局规定为准。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