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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实为依法向其支付的一种“工伤医疗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属于免税事项。
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参考文件:《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第三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