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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提醒:政策上是要求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实务中也有跨季度沿用的情况,具体以当地环保部门或税局的答复为准。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