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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缓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享受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的确定:
(一)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享受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的确定: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第二条 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