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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军队干部取得的伙食补贴暂不征税。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1.军人职业津贴。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3.专业性补助。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5.伙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