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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注:通用设备指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通信设备等;专用设备指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医疗设备等。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参考文件:《工会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