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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注:若不涉及以上三种情形的,该表不需要申报(也不需要0申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