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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另21号公告将制造业等行业由原先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注:1、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小微企业的退税条件按照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2、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将2022年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