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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要选择适用的税率(1%或3%)。
小贴士:销售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下同)的情况下,可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若开的是3%税率的发票,无法享受减按1%或未达起征点免税优惠,若需享受减免优惠,需要追回发票,重新开具。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依据:《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第12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64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第4-7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