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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会被评为M级,不符合14号公告和2019年39号公告的退税条件,不能享受留抵退税优惠;以后年度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符合条件时申请退税。
注:若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0,或者是2019年3月3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不会涉及到存量留抵退税,只会涉及增量留抵退税。
案例:2021年3月新成立的企业,2022年4月对202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若企业在2021年度没有命中直接判D的信用指标,那么企业会被评为M级,2022年不符合14号公告和2019年39号公告的条件,不可以享受留抵退税优惠;2023年4月对202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若企业各项情况良好,最高可评为B级(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不得评为A),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可以按14号公告或2019年39号公告计算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