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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您参考:
1、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见新政发[2010]105号附件),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参考文件:(新政发[2010]105号)第一条及附件;(新财法税(2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