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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符合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以下事项,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①外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再销售加工的产品,实务处理中存在争议,具体以主管税局要求为准;
②自产农产品自行初加工或委拖第三方初加工后,再销售加工的产品;
③受托加工农产品收取的加工费。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