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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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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基本规定您参考: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3%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2、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3、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4、若符合特定情形可以免除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比如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
    5、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6、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小贴士:实务中上述3、4项各地执行不一,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哦~
    参考文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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