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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在减按1%优惠政策发布之前,开具的免税发票(因疫情免征),可以结合实际业务参考以下处理:
①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的,当时已经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现在可以补开免税的发票,可以按照免税进行申报;
②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1月1日之后,在1月9日之前对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开具了免税发票,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的优惠,无需追回,报表填写时,按价税合计÷(1+1%),反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填报;1月9日及之后就需要对3%征收率的业务开具1%、3%(专票)的发票了,若开票有误,建议作废或红冲处理,从而享受优惠。
参考依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第2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