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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的同时给予赠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不属于这种情况一般是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由于“房地产企业在逢年过节时给未交房的业主赠送礼品”的情形比较特殊(如:周期较长、次数较多),是否属于不征税的情形各地存在不同的理解,建议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参考文件:(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