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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一些业务企业通过现金支付还是很常见的,但现金支付不易核实业务的真实性,证明力较弱。税务方面常见的风险您参考:
1、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向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第二条)
2、以现金方式支付残疾人员工资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应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财税[2009]70号第三条)
3、以现金方式支付无法留下有利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业务真实性。比如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相关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其中相关资料就需要具备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4、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角度没有明确规定工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实务中工资可以通过现金支付。但一些税局会不认可用现金发放工资,因为一些企业利润高,没有足够成本费用发票的情况,会虚做现金发放工资人为调低利润少缴企税。
小贴士:根据银发[2020]105号规定,试点地区大额现金存取超过限额会被加强监管,企业经营过程中尽量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