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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农产品专属(如自产自销)的免税优惠时,不可以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一部分选择免税一部分选择征税,若放弃免税就需要对所有的交易对象都按征税处理,而且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比如:在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时,不能对A公司销售农产品选择免税,对B公司销售农产品选择征税,对A、B应保持一致。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