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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比如免税优惠),可以放弃享受优惠,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36个月后可再次享受优惠。
2、增值税小规模人不受36个月影响,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享受增值税优惠。
注意: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