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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享受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36个月后可再次享受优惠。
2、增值税小规模人不受36个月影响,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