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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律师的劳动关系性质,具体参考:
1.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雇员律师和事务所采取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计征。
3.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