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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律师办理案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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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雇员律师和事务所采取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计征。

    注:雇员律师应当是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由律所作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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