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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行“资产处置收益”,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与同期《利润表》中“资产处置收益”的本年累计金额一致。
填报以下情形:
1、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2、纳税人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3、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行填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
第14行“资产处置收益”,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与同期《利润表》中“资产处置收益”的本年累计金额一致。
填报以下情形:
1、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2、纳税人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3、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行填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