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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类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负责与从业人员进行款项结算的相关运营主体,需要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2、网络直播平台;
3、网络货运平台;
4、灵活用工平台;
5、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6、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7、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8、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参考文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的解读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