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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20列“收入总额”是指:
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当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款项的总额(含税);
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营利性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额(含税)。
注:①不扣除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平台收取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②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项及其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