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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集体福利不能量化到个人(比如单位聚餐),账务上一般是做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也不涉及个税申报,企税季报填写时,仅在“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栏次体现,不在“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栏次体现;
情形2:集体福利可以量化到个人,填写职工薪酬时需要结合企业的账务处理,具体参考以下:
①随同工资发放的福利(比如随同工资发放的取暖补贴),账上做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了,且截止期末发放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都体现,如还未发放,仅在“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体现。
②实物福利(比如过节礼盒),账上做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了,仅在“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栏次体现填写,但因个税上需要并入工资申报个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栏次也可能提取到这笔福利费,如提取了,建议剔除。
③如企业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比如账务上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工资/福利费”的,可以参考二级明细结合上述两种情况填写,重点看福利费是否并入工资一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