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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预付卡(购物卡、充值卡)赠送客户,增值税法执行前后,此项行为增值税上都不需要视同销售(或视同应税交易)。
原因:①预付卡、购物卡是购买人先充值后消费的,送这类卡相当于送现金,并没有可兑换的特定货物,不属于“无偿转让货物”,不需要视同销售。
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销售预付卡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此规定正好说明充值行为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所以在赠送时也不存在视同销售。
最新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