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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一般公司债券,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会计上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已经对折溢价金额进行了摊销,并且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税法要求,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无税会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观点二:涉及利息调整和折、溢价发行时本金调整两部分:
①利息调整:会计上根据债券的发行价格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费用;税法按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税前扣除,即已实际支付的票面本金×票面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两者之间的差额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 A105000 第 18 行利息支出纳税调整。
②折、溢价发行本金调整:因折价或溢价发行债券,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会计上进行了摊销调整,税法上在债券到期实际支付时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填写A105100表一般性税务处理栏次第1行,此时账载金额为0,税收金额填写实际发行价与债券面值的差额,折价发行填负数,溢价发行填正数。
综上,因各地税务机关对折溢价摊销扣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释义三;折价或溢价发行债券:按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