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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中“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并未限制是否保本,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人,均应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要求合同中明确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
注:目前实务中税局基本不再参考旧政策(财税[2016]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