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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如下: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0、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