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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