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咨询
搜索
  • 财关税[2016]21号 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2016年法规
    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免税销售限额等规定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附件1适用于东盟博览会,附件2适用于中阿博览会、南亚博览会、吉林·东北亚博览会、矿物宝石博览会、中俄博览会和藏毯展览会。......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财税[2016]41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2016年法规
    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6年法规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
    2016年法规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3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6年法规
    此次修改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1–附件4。......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财社[2016]16号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2016年法规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统筹考虑与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有效衔接,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增强基层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须的经费以及各项扶助保障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支出。......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6年法规
    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6年法规
    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中汇交发[2016]132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采集增值税发票相关信息的通知
    2016年法规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准确提供上述信息,造成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于所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人社部发[2016]3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6年法规
    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财税实务咨询
进入咨询
100+财税老师实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师资力量
及时快速
全面可靠
轻松应对
推荐专家
更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