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咨询
搜索
  • 苏政办发[2024]3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
    江苏省法规
    加快推进智改数转网联税费数据共享,落实技术改造投资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发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对智改数转网联协同支持。......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湘人社规[2024]25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法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维护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工伤权益和化解各类单位工伤事故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川财税[2024]15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四川省法规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川财税[2024]14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五批)、2024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四川省法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现将经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五批)和2024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公......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苏财税[2024]35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江苏省2024-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202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江苏省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江苏省2024-202......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苏财税[2024]36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江苏省法规
    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镇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等9家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皖医保发[2024]9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法规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粤办函[2024]3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广东省法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有效期延长5年至2029年12月31日。......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5年灵活就业、城乡居民缴费群体签约扣款有关事项的通告
    辽宁省法规
    我省2024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期延长至2025年1月10日,请广大缴费人及时缴纳费款。......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琼人社发[2024]112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法规
    一站式调解组织应依法依规受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财税实务咨询
进入咨询
100+财税老师实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师资力量
及时快速
全面可靠
轻松应对
推荐专家
更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