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咨询
搜索
  •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湖北省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一条失效废止。......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事项的通告
    厦门市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采用信息共享查验模式,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的系统自动查验。......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
    广东省法规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市税务局征收,支持银行账户扣费。因历史原因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参保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网上缴费、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银行对外营业网点缴费。......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京政办发[2023]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法规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机遇,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北京教育、科技、人才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更好服务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方......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黑财规[2023]28号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法规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在本办法的业务中出现担保贷款资金损失时,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已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闽工信规[2023]7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法规
    立足现有生物医药产业区域布局和基础优势,沿海地区以厦门市为重心打造1个生物医药产业龙头集聚地,内陆地区以三明市为重心打造1个重要生产基地,带动一批生物医药园区专业化、集聚化、特色化发展。到2025年,打造5个左右特色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全省医......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青审服字[2023]60号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社保联检改革的通知
    青岛市法规
    在不增加简易注销提交材料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企业注销行为,通过建立注销联动服务机制,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排查服务前移,把欠费判断嵌入企业发布注销公告阶段,将存在的欠费数据及时反馈给企业,增强企业注销透明度,有效保障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实现......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川人社规[2023]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法规
    要加强政策解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江苏省法规
    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苏财税[2023]2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江苏省法规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财税实务咨询
进入咨询
100+财税老师实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师资力量
及时快速
全面可靠
轻松应对
推荐专家
更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