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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发票监制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1 号规定设计,核心样式为椭圆形、大红色,核心文字为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环)+ 国家税务总局(中间)+×× 省(区、市)税务局(下环)”,图示如下:
参考文件:《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7/c3730856/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自2018年9月1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如下图所示: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自2018年7月13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发票监制章作废。
新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如下图)。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